(一)初核。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对申报单位资质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每年申报截止日期前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基金办。中央在京出版单位通过中央主管单位申报项目的,比照办理。
(二)复核。基金办对通过初核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等进行复核并报基金委审定。通过复核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项目评审程序如下:
(一)初评。基金办按照申报项目的专业分类,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学术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对本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复评程序项目。
(二)复评。由初评专家组代表以及随机抽取的学术专家、出版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终评程序项目。
(三)终评。基金办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出版专家、财务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终评专家组,对进入终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出版行业成本水平、预计发行量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拟资助项目经基金委部门联系会议(特邀部分专家列席)集体审议,基金委成员单位会签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经基金委批准,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国家委托出版项目,基金办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基金办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完成下一年度资助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第六章拨款与支出
第二十七条年度资助项目公告后,基金办应及时与主管单位、项目申报单位(联合申报的为主申报单位)共同签订《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议书签订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基金资助。
协议书签订后,基金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常规项目一般采取先补助、后出版的“事前补助”方式。当年应完成的资助项目,首次拨款不高于资助总额的80%;跨年度完成的资助项目,首次拨款不高于资助总额的30%;对年检合格的跨年度项目,依据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等核定续拨款金额,于每年6月30日前办理拨款手续;资助项目一般须预留资助总额的20%,待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
国家年度重大主题出版等特殊项目可采取先出版、后补助的“事后补助”方式,确定资助项目后一次拨付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的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用于补助项目出版物的直接成本支出,包括稿费、版权费、翻译费、编校费、专家审稿费、录制费、制作费、排印装费、原辅材料费及其他费用。
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的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合理安排用于出版工作的直接成本支出。
第七章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制定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质量进度、经费使用、绩效管理、廉洁监督等制度,依法、合规、有序地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基金办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报基金委批准后执行。变更期间,基金办暂停拨款。
(一)变更承担单位。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出版形式。
(四)变更著作责任者。
(五)变更文种。
(六)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七)项目延期完成。
(八)终止项目。
(九)其他需要报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三十三条跨年度资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填制《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主管单位审核。
(二)主管单位依据本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对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对项目进行年检绩效考评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所辖(或本部门、本系统)出版单位承担资助项目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检绩效考评表》报送基金办。
(三)基金办负责组织、指导、核查年度检查工作,审核《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检绩效考评表》,组织对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抽查,根据各个项目年检及绩效考评情况,拟定项目续拨款计划报基金委批准后执行,并适时发布年检绩效考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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