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从广电总局网站获悉,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提高国家出版基金使用效益,广电总局、财政部共同印发了新修订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新出联[2008]8号)同时废止。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到,原《办法》于2008年10月8日由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以新出联〔2008〕8号印发。此次重新修订的办法与2008年版比较,在主要资助范围和重点上有所变化。此外,办法指出国家出版基金积极探索对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等方面出版项目的资助。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管理,提高国家出版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版基金设立的宗旨是,体现国家意志,传承优秀文化,推动繁荣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拨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本办法所指出版项目主要包括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国家出版基金积极探索对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等方面出版项目的资助。
第五条国家出版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形式、出版介质以及申报数量、成稿率等要求,通过年度申报指南予以确定。申报指南在确定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申报数量等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出版基金的规模,以及保持合理的资助比例和强度的需要。
第六条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七条资助项目成果按规定标注“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标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组成“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审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申报指南、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决定与国家出版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基金委下设“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起草相关管理制度及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管理出版基金专家库,组织资助项目申报、评审、检查、结项、绩效考评,开展国家出版基金相关预算管理工作,并监管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受理有关资助项目的投诉举报,完成基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出版单位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报送,资助项目的质量进度监管、年度检查等工作,承担基金办委托的结项验收等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辖出版单位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报送,资助项目的质量进度监管、年度检查等工作,承担基金办委托的结项验收等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经费安全,并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含中央主管单位和省级行政管理部门,下同)、基金办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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