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范围与重点
第十三条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项目应当坚持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代表我国出版业发展水平,代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对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重点包括:
(一)深入研究阐释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弘扬主旋律的优秀出版项目。
(二)具有重要创新价值、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学艺术价值,反映我国现阶段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最新成果的优秀出版项目。
(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对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具有重要作用的出版项目。
(四)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出版项目。
(五)国家重大年度主题出版项目。
(六)国家委托重点出版项目。
(七)其他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第十四条凡在出版环节已获得中央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出版项目,国家出版基金不再重复资助。
第四章专家选聘与管理
第十五条遴选学术、出版、财务等方面专家,组建国家出版基金专家库。
第十六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职务、丰富工作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能够客观公正、切实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基金办根据资助项目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选聘。
第十八条基金办负责维护、使用和管理国家出版基金专家库。
第五章申报与立项
第十九条基金办每年6月30日以前发布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出版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机构。
(二)申报单位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和出版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三)联合申报项目应当明确主申报单位和辅申报单位及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和责任。主申报单位是项目的主承担单位,辅申报单位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申报项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侵权等问题。
(五)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并从实际出发,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结合预计发行收入,提出项目资助金额申请。
第二十一条地方出版单位须通过所在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项目。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可通过中央主管单位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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